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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大丰市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纪汉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2047号原告大丰市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西路98号瑞成国际8号楼。法定代表人陈余宝,润河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明(特别授权),大丰市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汉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河物业公司)诉被告纪汉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润河物业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润河物业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润河物业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润河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兴 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