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陈文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1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二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徐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志斌,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陈文庭,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怀集支行)与被告陈文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加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怀集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叶志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业银行怀集支行诉称,被告陈文庭分别于2014年7月30日和同年8月5日向我行申请领取金穗信用卡,并分别于同年10月9日和同年12月3日开始使用该两张信用卡,后被告通过atm柜员机进行透支和消费,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按申领信用卡章程还清透支本息给原告,截止2015年7月8日止,被告已累计透支和消费人民币本息、滞纳金、服务费,合计6907.09元。自被告发生透支和消费开始,我行业务人员通过各种方式对透支款予以追收,并定期通过电话方式对持卡人进行追收,但被告依然拖欠透支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行信用卡透支本息6907.0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告陈文庭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陈文庭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文庭分别于2014年7月30日和同年8月5日在原告农业银行怀集支行成功申领两张信用卡,分别为喜羊羊与灰太狼ic卡(卡号:6259970001xxxxxx,透支额度为5000元)、qq卡(卡号:6259960057xxxxxx,透支额度为10000元),其后通过两张信用卡进行透支和消费。喜羊羊与灰太狼ic卡累计透支和消费本金1926.72元、利息237.14元、滞纳金12.78元;qq卡累计透支和消费本金3991.6元、利息463.97元、滞纳金232.96元、服务费41.92元,两张信用卡合计透支和消费人民币6907.09元(截止2015年7月8日)未能归还给原告农业银行怀集支行。自被告陈文庭发生透支和消费行为后,原告农业银行怀集支行的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方法对该信用卡透支款予以催收,但被告陈文庭一直拖欠不还。原告农业银行怀集支行遂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文庭立即偿还拖欠信用卡透支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农业银行怀集支行提供的:1、信用卡账户信息明细、基本信息明细;2、信用卡交易记录表;3、银行信用卡申请表;4、被告身份证复印件;5、信用卡催收明细,上述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陈文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对原告农业银行怀集支行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文庭自愿向原告农业银行怀集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与原告农业银行怀集支行达成合意,该合意与法无悖,应属有效协议。被告陈文庭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综上,原告农业银行怀集支行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文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服务费合计人民币6907.09元(计至2015年7月8日,以后利息、滞纳金等另行计至还清款项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陈文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加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达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