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郑本权与白晓琼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203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永进,阆中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春桥,阆中市恒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郑本权与被告白晓琼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本权中途离开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洪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露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