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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庆伟与王燕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伟,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吴庆伟,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吴会安(系吴庆伟父亲),男,193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燕,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庆伟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吴庆伟在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其申请执行的内容为将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石塔村一栋三层楼房的第三层强制清场,交由申请执行人吴庆伟居住使用。而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判决内容为: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街道石塔村一栋三层楼房,第一层和第二层由原告王燕使用,第三层由被告吴庆伟使用。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判决内容中没有强制交付房屋的事项。因此,申请执行人吴庆伟申请执行的权利义务主体及给付内容均不明确,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其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庆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豪力审判员  靳 化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