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全、王玉国、刘仪军与被告邻水县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作全、杨玉梅、张家裕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全,王玉国,刘仪军,邻水县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杨作全,杨玉梅,张家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150号原告刘志全,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八耳镇。原告王玉国,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原告刘仪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被告邻水县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邻水县凉山乡拦马石村六组。法定代表人杨作全,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杨作全,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第三人杨玉梅,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渡舟镇。第三人张家裕,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全、王玉国、刘仪军与被告邻水县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作全、杨玉梅、张家裕(2015)邻水民初字第1962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全、王玉国、刘仪军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邻水县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在邻水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奖补资金人民币7,5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刘志全、王玉国、刘仪军已提供案外人王恩波、蒋青容、王小平、谭雪安共同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南段1号恒源新城东方银座1栋2层2号房屋(档案保管号:权0053546)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邻水县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在邻水县财政局财政应收的专户奖补资金予以暂停支付,金额以人民币7,500,000元为限。二、对原告刘志全、王玉国、刘仪军已提供案外人王恩波、蒋青容、王小平、谭雪安共同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南段1号恒源新城东方银座1栋2层2号房屋(档案保管号:权0053546)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保全效力逾期失效的法律责任;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春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