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小晓诉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晓,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112号原告胡小晓,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郑良,男,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胡小晓诉被告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小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胡小晓承担。审判员 史殿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月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