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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小晓诉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晓,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112号原告胡小晓,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郑良,男,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胡小晓诉被告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小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胡小晓承担。审判员  史殿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月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