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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法执字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郭俊宏与山东顺合物流有限公司、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宏,山东顺合物流有限公司,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法执字88-4号申请执行人:郭俊宏。被执行人:山东顺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陈庄乡五一村。被执行人:德州市恒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东升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278号。(市弘强实业有限公司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4)德众信执字第57号公证书,于2014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价格评估,并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书面异议,现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以物抵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顺合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鲁N×××××(鲁N×××××挂)、鲁N×××××(鲁N×××××挂)、鲁N×××××(鲁N×××××挂)三辆危化品运输专用车辆作价40959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郭俊宏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郭俊宏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秋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