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凯与邵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邵传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8483号原告:杨凯。委托代理人:刘信,系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传帅。委托代理人:李红,系被告邵传帅之母。原告杨凯与被告邵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江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信、被告邵传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凯诉称:2013年原告办理了一张太平洋信用卡,原被告一起工作时,被告借用原告的信用卡,在借用过程中,被告消费取现,导致该卡透支,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20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至今未还。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清偿欠款20500元、利息7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邵传帅辩称:借款属实,但原告还欠被告的钱,不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21200元。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一起工作时,被告借用原告的信用卡,在借用过程中,被告消费取现,导致该卡透支,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邵传帅(捺印)借杨凯人民币¥20500.00(捺印)(贰万零伍佰圆整)(捺印)于2015、7、23前还清邵传帅(捺印)2014.7.23(捺印)”。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原告还欠被告的钱,而且原告用卡买了手机,给了与原告同住的一个姓崔的大约4000元,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主张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的利息700元,被告不同意支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借用原告信用卡透支后,双方经结算确认了被告欠原告20500元借款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款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尚欠被告款项,原告对此否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的约定还款日之前的利息7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传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凯借款2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邵传帅负担140元。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邵传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