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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463-1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女,51岁,汉族,公务员,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51岁,汉族,公务员,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3)开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崔国忠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二、冻结期间六个月,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3月14日,冻结期间只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不许取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迟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