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荣军与丰顺华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78号申请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丰某某,男。本院执行的由被告人丰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一案,执行标的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双柏县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46号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