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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德清县新高凌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新高凌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商初字第456号原告:德清县新高凌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兴。委托代理人:龚思永,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育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新高凌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新高凌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开维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42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261元,由原告德清县新高凌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怡赟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