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杰与被告曾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曾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刘杰,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曾成,男,31岁,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曾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杰负担。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晓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