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一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马长福与王金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长福,王金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长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马中华,1981年3月28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刚,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关玲,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长福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2015)讷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讷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董春良审判员 戚丽英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