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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秦世起与卢志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世起,卢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177号原告秦世起,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唐河县。被告卢志龙,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世起与被告卢志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秦世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世起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世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秦世起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杨金菊代理审判员  赵 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