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秦世起与卢志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世起,卢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177号原告秦世起,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唐河县。被告卢志龙,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世起与被告卢志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秦世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世起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世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秦世起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杨金菊代理审判员 赵 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