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民治鑫龙马汽配行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民治鑫龙马汽配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行非诉审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桂英,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民治鑫龙马汽配行。负责人汪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B000414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B000414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交催告第NO:B0006824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催告书》中,被处罚人均为“民治鑫龙马汽配行”,申请执行人亦以“民治鑫龙马汽配行”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关于工商执照信息查询情况的复函》中显示未查询到“民治鑫龙马汽配行”的登记信息,据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B000414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B0004142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邱传写审判员 何 茜审判员 杨 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