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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尤万昌与被告罗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万昌,罗文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575号原告:尤万昌,住前郭县。被告:罗文成,住前郭县。原告尤万昌与被告罗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尤万昌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22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2000元,双方约定2013年12月31日钱还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现还款日期已过,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未果,现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2000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双方约定月利2分计算利息,至执行终结时止。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理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尤万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广和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代理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