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谷城行非审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与陈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谷城县国土资源局,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谷城行非审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辛仁堂,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13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13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占用谷城县茨河镇石井冲村2组土地新建房屋为由,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处罚金5355元。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13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5)13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杨 平审 判 员 陈会军人民陪审员 黄明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