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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连城县新泉法律服务所与黄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785号原告连城县新泉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连城县新泉镇新泉村幸福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宇,职务主任。被告黄海,男,196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炳发,连城县新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城县新泉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黄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城县新泉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35元,减半收取238.35元,由原告连城县新泉法律服务所承担。审判员谢海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吴功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