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戚安杰与郑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戚安杰。委托代理人张亮星,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廉明(曾用名郑联明)。委托代理人王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北京路新天地商业广场4号楼。负责人彭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阳,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安杰诉被告郑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戚安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戚安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秋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