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杰臣与康保利、康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臣,康保利,康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98号原告:孙杰臣,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康保利,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康隽峰,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杰臣诉被告康保利、康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杰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杰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杰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50元,合计3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汝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