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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杰臣与康保利、康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臣,康保利,康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998号原告:孙杰臣,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康保利,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康隽峰,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杰臣诉被告康保利、康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杰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杰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杰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150元,合计3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汝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