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多民初字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文兰与中石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多民初字00505号原告:张某甲,女,1970年12月3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张某乙,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9月14日以暂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吕永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成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