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塘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塘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琦,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飞龙,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