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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永刚与王建军、许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朱永刚。被告王建军。被告许文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刚与被告王建军、被告许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刚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永刚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刚撤回对被告王建军、被告许文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永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