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永刚与王建军、许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朱永刚。被告王建军。被告许文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刚与被告王建军、被告许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刚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朱永刚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永刚撤回对被告王建军、被告许文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永刚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刘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