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勇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922号罪犯陈勇,男,1962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27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宁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勇尚有财产刑未履行,难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据此,罪犯陈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勇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周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