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建树与被执行人吴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树建,吴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汪树建,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吴广有,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归被告吴广有所有,被告吴广有于2012年11月27日前给付原告汪树建财产分劈款30000元,债务由被告吴广有负担。逾期被告吴广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汪树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树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1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宁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林审 判 员 乔巨国人民陪审员 郑石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