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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金艳与被告李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75号原告刘金艳。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艳与被告李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东兴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自然城8号楼2单元1303室的产权证号为103043302号的楼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艳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李东兴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桥区自然城8号楼2单元1303室的产权证号为103043302号的楼房一套。被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