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0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利辛县扬天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利辛县博文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扬天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利辛县博文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278-2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扬天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凤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利辛县博文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制作的(2014)利民二初字00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扬天汽贸城内外墙博文广告传媒公司的广告牌26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效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