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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民初字第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柏永兴、柏卫忠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袁凤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永兴,柏卫忠,柏卫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袁凤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尚民初字第0453号原告柏永兴。原告柏卫忠。原告柏卫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国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被告袁凤平。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柏永兴、柏卫忠、柏卫珍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袁凤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柏永兴、柏卫忠、柏卫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柏永兴、柏卫忠、柏卫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永兴、柏卫忠、柏卫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柏永兴、柏卫忠、柏卫珍负担。审判员  张月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