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楼超然、吴仙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楼超然,吴仙华,吴姚定,王国芳,龚文钗,吴姚天,楼凌霄,吴帅,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之腾饮料有限公司,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金华蝶赛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29号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荣弟。委托代理人:傅叔文,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忠。被告:楼超然,经商。被告:吴仙华,经商。被告:吴姚定,经商。被告:王国芳,经商。被告:龚文钗,1956年2月14日,经商。被告:吴姚天,经商。被告:楼凌霄,经商。被告:吴帅,经商。被告: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芳。被告:浙江之腾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姚定。被告: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姚定。被告: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超然。被告: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超然。被告: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超然。被告:金华蝶赛尔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荣。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楼超然、吴仙华、吴姚定、王国芳、龚文钗、吴姚天、楼凌霄、吴帅、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浙江之腾饮料有限公司、浙江奥威服饰有限公司、义乌市双枪针织内衣有限公司、浙江圣耶尼机械有限公司、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金华蝶赛尔服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