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牛俊与侯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俊,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634号原告牛俊,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侯坤,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起诉状所列)。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牛俊诉被告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侯坤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