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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牛俊与侯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俊,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634号原告牛俊,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侯坤,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起诉状所列)。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牛俊诉被告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被告侯坤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