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华丽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英,刘华丽,王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00723号申请执行人徐桂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华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晓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桂英与被执行人刘华丽、王晓芳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桂英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川民初字第00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 峰审判员 王国民审判员 楚凯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二虎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