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张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禤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炉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