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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张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禤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炉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