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543号原告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甲5裙楼。法定代表人罗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军,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生,北京市中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月丽,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原告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腾世纪物业公司)与被告庞月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刚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腾世纪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军、张生,被告庞月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腾世纪物业公司诉称,原告系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三里明日嘉园小区4、5、6、7、9、11号住宅楼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7号楼605号住宅业主。该住宅建筑面积为91.45平方米。双方于2003年12月31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2007年1月1日原告与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三里明日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区域、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项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物业服务费为1.47元/月/平方米。如业主逾期付款,则按日向原告支付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三、万分之五(07年以后)的违约金。原告自2004年1月1日起至今为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2008年1月6日起至2015年1月5日共拖欠物业服务费11292.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1292.4元及违约金6100元。被告庞月丽辩称,我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情况属实,房屋位置和面积也属实,欠费时间和金额属实。但是我不交物业费是因为2004年入住之前房屋就有裂缝,当时物业公司答应给我维修,但是一直没有解决,所以我在2008年之后就不交物业费了,而且小区里卫生很差,楼道很脏乱,楼门口就有垃圾桶,不仅脏还有很大的味道,我们给物业反映过但是他们没有处理。物业把我的事情处理好我就同意交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庞月丽于2003年12月31日就其购买的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三里明日嘉园小区7号楼605号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91.45平方米)与原告华腾世纪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7年1月1日原告与北京市丰台区明日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明日嘉园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1.47元/建筑平方米/月,委托管理期限为三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前,明日嘉园业主委员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原告的意见通知原告,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原告应在合同期满前提出续聘书面申请,明日嘉园业委会应及时答复。明日嘉园业委会未做出答复前,应视为本合同继续有效。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原告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千分之0.5加收违约金。合同到期后,明日嘉园业委会与原告未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未交纳2008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的物业服务费11292.4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自2008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的物业服务费11292.4元及违约金6100元。另查,丰台区马家堡街道嘉园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原告华腾世纪物业公司系明日嘉园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自小区入住以来一直服务至今。华腾世纪物业公司每年都在小区楼内及公告栏张贴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催缴通知单,通知业主交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业主基本情况登记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与明日嘉园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继续对明日嘉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对服务范围、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明日嘉园业委会未聘任新的物业企业,至今仍由原告华腾世纪物业公司对明日嘉园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在接受物业服务的同时,应当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华腾世纪物业公司主张违约金,根据本院审理的该小区其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实际审理情况,华腾世纪物业公司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确有需要提高、改善之处,为督促其加强物业服务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对其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华腾世纪物业公司今后应多听取业主意见,不断完善管理,创建优质社区。被告提出房屋有裂缝,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庞月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OO八年一月六日至二O一五年一月五日的物业服务费一万一千二百九十二元四角。二、驳回原告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七元,由原告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庞月丽负担九十二元(原告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庞月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与原告北京华腾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刚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