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渭良与吕庆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渭良,吕庆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020号原告张渭良,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吕庆来,男,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庄炜萍,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渭良诉被告吕庆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茵 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瑗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