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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宁与马玉华、谷汉翔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华,马宁,谷汉翔,马提超,马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华,市民。委托代理人:陈晓钦,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宁,市民。原审被告:谷汉翔。原审被告:马提超,市民。原审被告:马望。上诉人马玉华因与被上诉人马宁,原审被告谷汉翔、原审被告马提超、原审被告马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1)成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玉华以与被上诉人马宁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玉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马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