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朱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儿子李某甲与被告女儿朱某甲恋爱期间,李某甲给朱某甲买礼物、衣服、现金等花去近10000元,具体包括给被告女儿朱某甲买巧克力25元、熊娃娃260元、买鞋306元、买衣服801元、买零食400元、吃饭740元、买蛋糕60元、买项链100元、交话费170元、买包60元、亲戚给900元、借李某甲1000元、买奶55元、照相228元、买手机949元、兰州花费460元、给朱某甲现金500元、买庆和健康精品三合一81元等等共计10000元。原告列举了其儿子给被告女儿礼品礼物及现金的清单,被告在确认的清单内容上打了勾,口头同意返还彩礼7000元,但是事后被告反悔,拒绝返还彩礼。现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现金及物品折价款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儿子李某甲与被告朱某某女儿朱某甲恋爱期间给付财物、收受财物的民事行为发生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甲和朱某甲之间,本案的诉讼主体是李某甲和朱某甲,并不是李某某和朱某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李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