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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许方与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省柏星置业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方,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省柏星置业有限公司,萧县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251号原告:许方,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田东风,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姜利昌,职务经理。被告:安徽省柏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马小军,职务经理。被告:萧县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余发池,职务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勇,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方诉被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省柏星置业有限公司、萧县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方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省柏星置业有限公司、萧县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许方负担。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