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于荣与王华、徐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荣,王华,徐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261号原告于荣。被告王华。被告徐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荣诉被告王华、徐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荣负担。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