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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于荣与王华、徐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荣,王华,徐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民初字第261号原告于荣。被告王华。被告徐琰。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荣诉被告王华、徐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荣负担。审判员  刘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