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石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石永龙申请执行马鞍山市华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永龙,马鞍山市华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石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史永龙。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史永龙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华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石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