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卢煜能、桐乡市金地假日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卢煜能,桐乡市金地假日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036号原告:李建平。被告:卢煜能。被告:桐乡市金地假日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煜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诉被告卢煜能、桐乡市金地假日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35元,减半收取10162.50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准予免交)。审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