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徐玉清诉刘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清,刘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徐玉清,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刘明祥,男,195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步华锋,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清与被告刘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玉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玉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徐玉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健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