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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8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陈某,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李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479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晏廷华,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李某、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44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