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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会年与仪征市青山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年,仪征市青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1531号原告张会年。被告仪征市青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仪征市青山镇东街。法定代表人丁圣斌,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会年与被告仪征市青山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会年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会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会年负担。审判员 柳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