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02罗志峰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志峰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罗志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12。申请人罗志峰因遗失佛山农村商业银行支票一张(编号为27299624、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元、出票人为罗志峰),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2日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满后,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以不需要办理除权判决手续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罗志峰负担。审判员 李军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