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民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罗正权诉魏云海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云海,罗正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中民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云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正权。上诉人魏云海因与被上诉人罗正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云海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2015年7月7日受理后,同意缓交上诉费至案件开庭前。上诉人魏云海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云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鸿武审判员 张智萍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红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