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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王龙胜、柳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林,王龙胜,柳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77号原告张成林,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王龙胜,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柳义富,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林诉被告王龙胜、柳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春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