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王龙胜、柳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林,王龙胜,柳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77号原告张成林,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王龙胜,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柳义富,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林诉被告王龙胜、柳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春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