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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立行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岳华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立行终字第2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岳华。上诉人王岳华因诉玉田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玉田县人民政府非法拘押的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行他立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岳华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本院认为,王岳华所诉行为涉及信访事由,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王岳华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崔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