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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秀红、刘伟与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红,刘伟,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746号原告:李秀红,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210105196606031922。委托代理人:赵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伟,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210106196501131819。委托代理人:赵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533726-9)法定代表人:赵佳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铁成,辽宁金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维义与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维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将本案与(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750号,原告高伟诉被告沈阳华美达温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高维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维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