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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建平、王三定、王兴芳与被上诉人澄城县冯原镇居安村二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平,王三定,王兴芳,澄城县冯原镇居安村二组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一终字第00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平,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澄城县冯原镇。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三定,男,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澄城县冯原镇。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芳,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澄城县冯原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澄城县冯原镇居安村二组,住所地澄城县冯原镇居安村*组。负责人王永峰,男,任该组组长。上诉人吴建平,王三定,王兴芳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建平,上诉人王三定,上诉人王兴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澄城县冯原镇居安村二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吴建平、王三定、王兴芳。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