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斯章与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斯章,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李斯章,无固定职业。被告: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代表人:曾召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斯章与被告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斯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斯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斯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斯章负担。审 判 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