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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斯章与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斯章,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李斯章,无固定职业。被告: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代表人:曾召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斯章与被告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斯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特易购乐购商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集士港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斯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斯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斯章负担。审 判 员  汪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红艳 来自